鑫傳國際多媒體科技(股)公司新聞自律暨編採製播守則
壹、前言
本「鑫傳國際多媒體科技(股)公司新聞自律暨編採製播守則」 (以下簡稱新聞編採守則)為保障閱聽人權益、善盡媒體之責、維護社會善良風氣、落實新聞頻道內容優質化,謹依據衛星 廣電基本法令、性侵害案件之法令規定、兒童福利及少年事 件之法令規定、侵害名譽之法令規定、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並參酌衛星廣播電視新聞自律公約之精神,中華民國衛星廣 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新聞自律執行綱要,以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所擬定「建立我國事實查證參考原則」及衛星廣播電視法第 27 條 2 項「製播新聞及評論,應注意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並擷取學者專家、公民團體之意見及各國傳播媒體自律規範訂定,由本新聞頻道同仁共同遵守及維護,以維繫本頻道之專業及社會責任。
貳、總則
- 新聞報導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 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 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
- 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 違反事實查證與平衡原則。
- 新聞報導應善盡保護性侵害、性騷擾被害人,及家暴受害人之責任。一般性侵害及性騷擾案件,原則上不予報導;家暴受害人在報導中應受保護。如嚴重影響社會治安或重大刑案之性侵害案件,不得報導被害人照片或影像、聲音、住址、親屬姓名及其關係、就讀學校、服務機關等詳細個人資料,或其他讓人足以辨識被害人身分之資訊。若加害人與被害人有親屬關係,應隱去加害人之相關資訊。
- 新聞報導應善盡保護兒童及少年之責任。對於兒童與少年事件之報導,不得有行為兒童及少年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採訪兒童、少年當事人,應先表明記者身份及取得兒童、少年監護人之同意,並應在非強迫或違反兒童、少年當事人受訪意願下,方得進行採訪報導。
- 新聞報導應尊重個人隱私。除考量公共利益時,否則不得侵犯任何人私生活。當私人隱私損及公共利益時,媒體得以採訪與報導,但需盡全力防止不當傷害個人名譽及侵犯個人隱私,或造成媒體公審的情況。
- 新聞報導應避免歧視。包括對種族、族群、國籍、膚色、階級、出生地、宗教、性別、性傾向、 婚姻狀況、身心障礙者及所有弱勢者,在文字、聲音、影像、及動畫影片上均不得有歧視表現。
- 新聞報導應善盡事實查核責任。媒體為社會公器,製播 新聞時應基於承擔公共責任及維護消費者權益之前提,將事實查證理念落實至採、編、播等環節,並明確責任歸屬。對於播送之內容應力求證據充足、避免無根據猜測,以確保產出內容的正確性。
- 錯誤報導更正處理。報導若有錯誤發生應儘速更正,必須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於接到要求二十日內,在同一時間之節目或廣告中加以更正。
參、分則
一、犯罪事件處理:
- 基於「無罪推定原則」,犯罪嫌疑人未經法院判決確定, 採訪、報導與評論時,應考量其人權,並於播報時善盡告示 義務。
- 尊重「偵查不公開原則」,報導應以公權力機關發言機制 釋出的內容為優先。
- 採訪報導犯罪現場應於警戒線外為之;採訪「模擬犯罪現 場」應依循偵辦單位規範。
- 避免以誇張、煽情、或刺激方式報導刑事案件。
- 避免詳細報導犯罪手法,以免產生模仿效應。
- 避免報導將犯罪者「英雄化」。
- 即時新聞報導與時事性評論節目避免以戲劇化手法呈現犯罪過程。
二、自殺事件處理:
- 自殺事件屬個人行為、個人情緒,且未造成公眾危害,或 未涉及公共利益者,不予報導。
- 自殺事件屬大庭廣眾下的自殺、政治人物或具公眾形象之 知名人士自殺、或與公共議題有關的自殺行為,得以謹慎的 態度和較少之篇幅(時數)予以報導;惟仍應避免現場立即 轉播。
- 報導自殺事件時,得透過警察機關取得相關資訊;至於醫院、住家、校園等重要場所,非經當事人家屬(或監護人)之同意,不得進行採訪及播出。
- 考量自殺事件恐引發之模仿效應,報導自殺事件時,應著重於事件本身的社會意義,不應揭露當事人之相關資訊,報導時更應避免出現燒炭、上吊、割腕、跳樓等刺激性字眼。
- 報導自殺事件應遵守「世界衛生組織」所訂定之規範:
- 統計資料應謹慎及正確解讀。
- 採真實與正確的資訊來源。
- 即時評論應小心處理。
- 避免「自殺潮」或「世界上最高自殺率地區」等字眼之 推論。
- 拒絕將自殺行為描寫成對社會文化之改變或墮落剝削之 必然反應。
- 避免聳動或誇大的報導方式。
- 避免詳述自殺方法、過程及如何取得自殺物品工具之方法。
- 不可將自殺動機說成「無法解釋」或簡化為單一原因。
- 不應將自殺寫成是解決個人問題的方法。
- 報導應考慮會不會對家人和倖存者造成傷害。
- 不可對自殺行為與自殺者予以同情、肯定與頌揚。
三、人質事件處理:
- 以人質生命安全為最優先考量,不論人質事件處於未公 開或已公開狀態,均不得有任何危及人質生命安全的採、編、 製、播行為。
- 人質安全脫離犯罪行為人控制後之採、編、製、播,為避 免侵害當事人隱私及造成二次傷害,應取得當事人同意始得為之。但檢警或其他主管機關主動發布消息者不在此限。
- 人質事件處於未公開狀態時,媒體一律不報導、不採訪。僅能向檢警或其他主管機關蒐集資訊做為背景參考。
- 人質事件處於已公開狀態時,應考量公共利益及遵守比例原則,審慎進行適當篇幅之報導。惟應配合檢警或其他主管機關的指揮,不得有危害人質生命、妨礙犯罪偵查的採、 編、製、播行為。
- 不論人質事件處於未公開或已公開狀態,媒體應審慎履行專業任務,不可妨礙警方談判與營救任務,避免擅自與人質及犯罪行為人接觸,不可主動聯絡、採訪犯罪行為人或人質。若有無法避免之接觸,不做現場 LIVE 直播,並應盡速向警方報案。
- 人質事件已公開狀態下,媒體報導不可受到犯罪行為人操控,避免成為犯罪行為人的傳播管道。
- 人質事件已公開狀態時,媒體報導時應向檢警、或其他主管機關確實查證,避免揣測性的言詞,盡力平實呈現。擷取使用「網路資訊」時,應更加審慎,若涉及人質安全時,需向檢警或其他主管機關報備並配合其指揮。
- 人質事件已公開狀態時,謹慎處理關於家屬親友之報導素材,非僅呈現衝突現場,避免炒作情緒,避免擅自傳送訊息,審慎衡量相關報導是否會妨礙警方辦案與危及人質生命安全。
- 採訪報導人質事件之媒體從業人員,應注意自身採訪安全,與可能之心理創傷。
四、災難或意外事件處理:
- 應在封鎖警戒線外採訪、報導,避免妨害救難(援)工作之進行。急診室亦屬警戒範圍,未取得當事者或院方同意前,記者不得進入拍攝採訪。即使進入拍攝,亦應注意儘量不做「侵入式」採訪、拍攝。
- 在靈堂、救災指揮中心等,均應避免「侵入式」採訪、拍攝。
- 採訪罹難者家屬或傷者時,儘量在不傷害當事人的情況下抱持同理心,以審慎的態度與專業的技巧,進行採訪、拍攝,並且尊重受害者及其家屬之感受,避免造成二次傷害。
- 考量災難事件受害者/家屬的身心衝擊,避免加重心理創傷,報導製播時注意下列數點:
- 避免過度呈現令人驚懼的畫面,對於意外災難現場所拍攝到的影像,必須加以嚴格審慎篩選後,才得以播出。
- 對於意外災難事件之慘狀、或暴力攻擊之血腥效果,不做特寫拍攝,若無法避免拍攝,須在後製剪輯予以處理。
- 勿過度使用悲傷者痛苦、哀嚎的影像,若有必須使用的理由,務必經過審慎過濾並且絕不濫用,或過度重覆播放。
- 悲劇或災難發生一段時間之後,在畫面與報導篇幅比重上,應謹慎考量災民心理傷害,避免引發負面效應。
- 注意使用影片畫面之時效,加註字幕說明,以免引起誤解。
- 遇有重大災害或大量傷患,應向事故權責單位取得傷患名單、傷亡狀況及救治情形。
- 鑑於媒體的報導易引發受害者「創傷後壓力症候 Post Trauma Stress Disorder, PTSD )」,媒體應加強在 職教育,進行災難新聞採訪、拍攝、製播之專業教育訓練, 協助媒體工作者了解受害人心理,減少傷害、誤解和衝突。
- 鑑於災難傷亡現場對採訪記者亦可能造成心理創傷,媒體 應提供採訪記者事前以及事後之心理諮商或協助。
五、群眾抗議事件處理: 應遵守中立、客觀的報導立場,不得參與、唆使、導演群眾 的抗議行為。
六、揭發未經證實訊息之處理:對於檢舉、揭發或公開譴責私人、或機關團體之新聞,應與公共利益有關始得報導;且應查證,並在遵守平衡原則下進行採訪、報導。
七、醫療新聞處理:
- 採訪病患本人、家屬或保護人,須先表明記者身份,並獲得院方或當事人同意,方得進行採訪、報導。
- 記者進入醫院,應以不影響醫療作業、醫療安全或安寧秩 序為原則;並遵守採訪區、攝影點及採訪動線之規定。手術 室、加護病房、產房、急診室、燒燙傷中心、隔離病房、門 診診察室與病房,於施行醫療作業時,未經院方或病患同意, 不宜採訪,對涉及暴露病人生理隱私之畫面,不得播出。
八、重大流行疾病新聞處理:
- 對於重大流行疾病疫情之報導,應以政府主管機關發佈之資訊為準。
- 傳播媒體報導流行疫情與事實不相符合經各級主管機關通知其更正者,應立即更正。
- 傳染病病人或疑似感染傳染病之病人之姓名、病歷及病史等有關資料,除主管機關發佈之資料外,不得報導。
- 對於感染傳染病病人、施予照顧之醫事人員、接受隔離治療者、居家檢疫者、集中檢疫者及其家屬非經同意,不得對其錄音、錄影。
九、愛滋感染者或病患相關新聞處理:
- 以愛滋「感染者」取代「帶原者」的稱呼,以符合中央衛 生主管機關常用語態,以去除社會污名,並應尊重感染者的基本尊嚴與權益。
- 未經當事人同意,不得進行錄音、錄影或攝影等採訪工作。家屬、保護人等之同意不代表當事人之意見。
- 社會事件當事人為愛滋感染者(或疑為愛滋感染者),但其愛滋感染身份與該社會事件無關者,應減少報導內容或標題涉及愛滋字眼。例:愛滋鴛鴦大盜搶超商。新聞報導應避免透過剪輯或其它報導方式影射愛滋感染者的危險性,或負面刻板印象。
- 新聞媒體應謹慎處理會鼓勵歧視、嘲笑、偏見、惡意中傷、侮辱愛滋感染者的素材。當新聞人事物出現錯誤愛滋知識或有歧視愛滋感染者行為,報導應負有傳遞正確知識及平衡歧視言行之責。例:警察戴口罩偵訊愛滋感染者。
十、性與裸露事件處理:
- 不能播出正面全裸、生殖器或體毛之裸露鏡頭,且在文字、聲音、及動畫表現上,避免官能刺激及猥褻。
- 性行為之描述原則不得播出,但如報導與性教育有關者,仍應以謹慎、含蓄、小篇幅為原則。
- 因報導必要時,得保留下列不涉及猥褻或性行為之鏡頭:
- 六歲以下兒童全裸。
- 以裸露上 半身為常習者。
- 背面上半身裸露鏡頭。
十一、性別與弱勢族群相關新聞處理:
- 新聞應以客觀、非歧視字眼報導同志新聞,報導時不應將同性戀、跨性別等性少數,犯罪化、病態化,避免社會污名烙印。
- 新聞報導應避免散播或強化性別上的不平等、偏見、歧視和刻板印象,以免造成「性別決定論」或譴責弱勢者的不當效果。
- 新聞報導應避免物化女性(男性亦同),並不得使用侵略式的拍攝手法拍攝性特徵。
- 新聞報導應避免歧視資源弱勢的新移民、原住民等族群。包括在稱呼上,不使用外籍新娘、大陸妹、大陸新娘、越南新娘、泰國新娘、山胞、山地人、番仔等,應採用新移民、外籍配偶、大陸配偶、原住民等中性平等用詞,且不得宣傳或主張特定國籍或原始國籍、種族、 族裔身分、膚色或出生地之優越或低劣。
- 新聞報導應避免污名化同居、離婚、單親、隔代教養、同志等各類家庭模式,或將各種社會問題歸因於當事人家庭模式,而使各種多元家庭受到社會歧視或誤解傷害。
十二、身心障礙者負面新聞處理:
- 未經當事人、家屬或及其保護人同意,不得對精神病人及其他身心障礙者進行錄音、錄影或攝影等採訪工作,並不得報導其姓名或住(居)所。
- 對於行為異常者,不得妄加揣測其為身心障礙者。
- 新聞報導不得使用與精神疾病有關之歧視性稱呼或描述,並不得有與事實不符或誤導閱聽者對病人產生歧視之報導。
- 相關新聞於報導從事不法或反社會行為等負面事件時應避免使用歧視性文字或身體及心理特徵以標籤化身心障礙者。
- 未經法院判決前,不得妄下結論或推測將社會事件發生原因歸究於當事人之疾病或其身心障礙。
- 新聞報導應儘量讓閱聽大眾正確認識並接納身心障礙者,並應避免將身心障礙者新聞透過剪輯或其他報導方式影射精神疾病的危險性或身心障礙者的負面刻板印象。
- 新聞媒體應避免處理會鼓勵歧視、嘲笑、偏見、侮辱、仇恨、惡意中傷身心障礙者的素材。
十三、靈異等超自然現象事件處理:
- 靈異、通靈、觀落陰、或其他玄奇詭異等涉及超自然現象, 其情節讓人驚恐不安者,不得播出。
- 算命、風水、解運、或其他類似超自然事物,其描述令人 驚恐不安,並易致觀眾迷信者,不得播出。
- 上述靈異等超自然現象或事物,如涉及宗教信仰或公共議 題時,得審慎、少篇幅(時數)的採訪、報導。但如因此而有 導致兒童驚慌或焦慮不安之虞者,仍不得播出。
十四、電視媒體轉載網路新聞之相關製播處理:
- 製播網路來源新聞,應考量符合普級、闔家觀賞之原則。
- 考量網路平台屬低度管制,引用網路資訊時,宜強化查證 程序,依據衛星公會新聞自律執行綱要分則,善盡查證責任。
- 針對網路霸凌事件中之無辜受害者,報導時秉持保護原 則,注意案件當中可能涉及之侵犯隱私權、兒少法、個資法、 刑法等疑義,避免助長謠言傳遞,並提供專業諮商資源,俾 便受網路言語中傷導致心理產生負面思維之閱聽眾,及時尋 求專業協助。警語例示如下:尊重網路人權 iWIN「反霸凌專區」網安專線:02-2577-5118。
- 秉持一貫自律精神,針對遭受性侵害、性騷擾、家暴之受 害者以及未成年兒少,編採製播時,提升自律標準、善盡保 護責任。
- 考量網路平台資訊流通迅速廣泛,並且難以完全消除之特 性,製播網路來源新聞時,宜審慎處理,避免不當侵犯當事 人隱私與名譽。
- 製播網路來源新聞宜註明出處,尊重原創作者之著作權。
- 對於來自網路而來源不明的圖片或影片,應注意是否經 過變造、拼湊、修改,必要時請影像處理專家協助辨識。
- 製播網路來源新聞時,可參酌下列原則,審慎篩選網路資 訊來源之網站:
- 查證該網站是否註明資料來源之時間與地點。
- 查證該網站資料最後更新時間。
- 查證該網站是否定期更新。
- 查證該網站之所有人是否為具有公信力之專業人士。
- 透過專業驗證網站,查證該網址之基本註冊資料及 URL 網域相關資料。
十五、涉己事務之相關製播處理:
- 報導涉己事務,必須以新聞專業自主為前提,不能違反 本新聞自律執行綱要。
- 報導涉己事務,須遵循利益揭露原則。
- 報導涉己事務,須遵循公共利益原則。
- 報導涉己事務,須遵循多元平衡原則。
- 報導涉己事務,須遵循比例原則。
十六、使用遙控直昇機空拍新聞事件之處理:
注意公共安全與避免造成干擾,使用空拍機採負面表列自 律原則: 應避開下列區域:
- 交通部民航局公告之機場飛航管制區
- 博愛特區
- 中興寓所
- 軍事管制區
- 各地方獄政單位
- 高鐵、台鐵軌道上方的高壓輸電線路
十七、兒少保護對象新聞事件製播之處理:
- 製播採訪兒童及少年相關新聞應以兒童及少年「最佳利 益」為優先考量,本於善意原則,採取必要的保護措施,避免對當事人造成傷害。
- 意外、不幸或災難事件新聞報導中,採訪過程與報導內 容應考量兒童及少年當事人感受,避免造成二度傷害。若需 採訪兒童及少年、或引用臉書與其他網路來源照片或影像時, 應先取得兒童及少年及其監護人同意,並考慮未成年者未來 可能的壓力,審慎使用。兒童或少年自殺事件,除涉及「公 共利益」討論之特殊狀況外,避免報導。
- 下列與兒童及少年相關的新聞事件,即使當事人、父母 或監護人同意,報導中也不得呈現足以辨識身分之資訊,包 括兒童及少年照片或影像、聲音、住所、親屬姓名或其關係、 就讀學系或其班級等個人基本資料。
(1) 兒童及少年若涉及不法事件或有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物質之情事。
(2) 遭受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條明列之行為:一、遺棄。二、身心虐待。三、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四、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五、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六、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七、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八、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九、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十、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砲、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十一、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血腥、色情、猥褻 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 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十二、對兒童及少年散布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版品、 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遊戲軟體或其他物品。十三、應列為限制級物品,違反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所定辦 法中有關陳列方式之規定而使兒童及少年得以觀看或取得。十四、於網際網路散布或播送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內容,未採取明確可行之防護措施,或未配合網際網路平臺提 供者之防護機制,使兒童或少年得以接取或瀏覽。十五、帶領或誘使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十六、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自殺行為。十七、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3) 遭受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行為: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4) 涉及否認子女之訴、收養事件、親權行使、負擔事件或監護人選定、酌定、改定事件之當事人或關係人。 (5)(5) 刑事案件或少年保護事件之被害人。 - 爭議事件當事人,包括犯罪者、犯罪嫌疑人、或名人等之相關報導,應隱匿其未成年子女足以辨識身分之資訊,以保障其子女之權益。
- 任何新聞事件若採訪兒童及少年當事人時,應考慮採訪內容對受訪者的負面影響,例如可能引起歧視、譏笑、敵意、與霸凌等效應。
十八、事實查核爭議之相關處理:
- 報導時應持質疑態度客觀檢視事件訊息之正確性、合理性,妥就消息來源、訊息內容正確性進行嚴謹之查證。
- 針對所有消息內容,包括網路資料或外電消息,均應多方求證,避免單一消息來源。
- 採訪時或採訪後宜留下記錄,並保留查證過程資料以供事後查驗。
- 新聞報導應註明引述來源,方便民眾訊息判斷。若對消 息來源有保護義務時,應於新聞呈現時進行必要之隱匿。若 因故無法就訊息充分查證或需要引用匿名之消息來源,應該 於報導中說明,方便觀眾辨識。
肆、與外部媒體自律組織(如媒體公、協會)之配合機制
一、與外部媒體自律組織之配合機制:
- 針對有關新聞自律規範之精進事項,將與外部媒體自律 組織包括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媒體識讀教育基金會、 媒體改造學社、台灣新聞記者協會等單位洽請合作。
- 於每年定期邀請前述單位之專家學者,就媒體自律規範 與實務工作應注意事項,以授課或研討會方式指導,並列入 本公司教育訓練年度計畫中。
- 遇有新聞自律事件或民眾對新聞節目內容申訴時,得邀 請前述單位之專家學者,列席新聞自律諮詢委員會會議,提供意見或必要指導。
二、 與「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之配合機制:
「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提供爭取資源、 激勵創新競爭;協調同業關係、促進市場良善秩序;透過產 業自律、維護專業尊嚴。本公司積極參與該公會之運作,與其它同業共同參與下列機制:
- 不定期舉辦與頻道業者密切相關之主題會議、課程或活動等,提供會員參與。
- 公會定期每月提供近期重要資訊提醒業者配合或避免違規情形發生。
- 值此數位匯流時代,公會積極維護會員著作權益,嚴加打擊盜版、健全數位版權市場交易機制。